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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克尚与张奉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尚,张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421号申请人徐克尚,男,198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张奉祥,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本院在执行徐克尚申请张奉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徐克尚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城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雷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