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志与刘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刘高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834号原告:金志,女,汉族,1988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高国,男,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与被告刘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润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