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王伟,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申请人王伟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为王伟、票据号码为3080005395134878、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出票人为江苏韩通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景通贸易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滨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王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伟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蔡晓文审判员  黄 毅审判员  林清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佩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