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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柴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841号原告柴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魏西省,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战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