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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盛盗窃、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781号罪犯赵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中法刑二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盛犯盗窃、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8日以(2007)中中法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13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二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监狱以罪犯赵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7.35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人民币6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