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陈敏与郑陈敏、周芝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陈敏,周芝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建中。委托代理人:项国友,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陈敏。被告:周芝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陈敏、周芝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7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倪庆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施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