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春旺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春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31号罪犯李春旺,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钦州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2013)钦南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春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钦刑一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李春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春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1.1分。2014年度优秀学员折算分7分,奖励分和优秀学员荣誉分折算分两项分合计88.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春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春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