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86号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庄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冲,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管自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言达,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巢湖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2802元,由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