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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曹x,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被告张xx,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原告曹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曹x曾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xx离婚,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告曹x与被告张xx离婚,该判决于2014年11月13日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曹x于2014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了(2014)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曹x与被告张xx离婚,因此原告曹x在(2014)驿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六个月内不得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曹x的起诉属于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x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珍献审 判 员  朱文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怡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