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369号原告刘XX,女,汉族。被告郝XX,男。原告刘XX与被告郝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XX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子女都已经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已经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郝XX离婚被告郝XX未答辩。原告刘XX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1、出示甘南县XX乡东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郝XX下落不明。2、出示甘南县XX乡东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不和并已经分居多年。3、出具户口本复印件三张,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对原告刘XX提供的证据,被告郝XX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体现了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双方分居多年、被告目前下落不明的事实,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与被告郝XX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子女都已成年。现被告郝XX下落不明,双方已经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郝XX离婚本院认为,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原告刘XX与被告郝XX已经分居多年,而且目前被告郝XX一直在外杳无音信,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郝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7.80元,合计867.80元,原、被告各负担433.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双庆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人民陪审员 于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