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0061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振,男,1992年5月23日出生于沈阳市,身份证号码21010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省沈阳市皇姑区天山路27—*号7—1—2。曾于2011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因抢夺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4年6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4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振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孙振在沈阳市区启工街十马路老北京炸酱面馆内吃饭时,趁被害人王启名上厕所之机,将被害人王启名放于桌子上的车钥匙偷走,后将被害人王启名停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18号楼下的白色中华H330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52115元。所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振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启名陈述、证人时艳朋、刘绪证言、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票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辨录、起赃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孙振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财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李忠勤审 判 员 刘铁军人民陪审员 王国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