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8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劲光与浙江宝庆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劲光,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860-1号申请执行人曹劲光,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洪山桥苗圃宿舍1号。系阜阳开发区金三鑫建筑器材租赁部业主。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贾庄三环路安置房。负责人叶丹,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法定代表人金宝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浙江宝庆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81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司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