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黄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黄某1,黄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陈某某,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黄某1,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黄某2,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黄某1、黄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