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谌祥国与艾刘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祥国,艾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谌祥国。被执行人艾刘中。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艾刘中配偶王梅珍的银行存款4523.8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志宏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