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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谌祥国与艾刘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祥国,艾刘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谌祥国。被执行人艾刘中。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艾刘中配偶王梅珍的银行存款4523.8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菊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志宏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