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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杨桃兵与朱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桃兵,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杨桃兵,男,汉族,住洪雅县。委托代理人李晓勤,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平,女,汉族,住洪雅县。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桃兵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桃兵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