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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星平与曹小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星平,曹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175号申请人胡星平,男。被执行人曹小霞,女。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胡星平与被执行人曹小霞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慈民一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小霞应支付2014年度小孩抚养费3000元,但被执行人曹小霞未支付。故申请人胡星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曹小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慈法执字第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和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卓 亮代理审判员  彭祖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