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光华与刘世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华,刘世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杨光华,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世香,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华诉被告刘世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华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光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谭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