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凤艳与丁世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艳,丁世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张凤艳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世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艳与被告丁世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张凤艳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