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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凤艳与丁世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艳,丁世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2707号原告张凤艳委托代理人计春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世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凤艳与被告丁世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凤艳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元,由原告张凤艳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