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曹鹏、张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曹鹏,张素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92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法定代表人陈宇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敬杨,女,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高家村290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曹鹏。被告张素萍。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与被告曹鹏、张素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立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