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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严功志与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功志,陈唐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严功志。委托代理人李佳宜,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唐敬。原告严功志与被告陈唐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功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佳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唐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功志诉称,2014年4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安康安平高速5标段从事支模打梁等工作,约定日工资120元。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000元,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9000元的欠条一份,约定2015年3月20日付清,如不能兑现按工资总0.03%元支付利息。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仍然拒不履行,现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到庭应诉,但本院询问时被告完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唐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严功志劳务费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唐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