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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执字第34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开与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461-4号申请执行人:陈开,男,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珠澳门氹仔茵景园2座3N,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号码:×××3(0)。被执行人:珠海世代同堂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凤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郑凤娇自愿为本案的债务提供担保,本院查明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047号(金泉花园)4栋4单元301房(权证号码:01××44)、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2006房(权证号码:C5××83)属郑凤娇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凤娇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047号(金泉花园)4栋4单元301房(权证号码:01××44);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凤娇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3092号2006房(权证号码:C5××83);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念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