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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冉大与被执行人朱凤燕、朱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大,朱凤燕,朱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287-1号申请执行人冉大,女,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凤燕,女,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被执行人朱凤龙,男,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申请执行人冉大与被执行人朱凤燕、朱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惠博法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凤龙应赔偿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39314.80元;被执行人朱凤燕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和执行费49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决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凤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北门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凤燕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北门路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1000元。上述存款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转让、抵押等形式处分该财产,否则,法律后果自负。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罗春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