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4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849号原告王某某,男,192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