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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许义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许义生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连荣。委托代理人杨旭艳,系单位员工。被告许义生。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与被告许义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元,由原告方圆化纤有限公司盛泽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景信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康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