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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与陈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陈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829号原告: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被告:陈迁。原告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为与被告陈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510元,由原告三门县美罗堡家具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王群华人民陪审员  何爱娟人民陪审员  章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章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