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习水县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习水县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以双方已在人民政府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代理 审 判员 向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杨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