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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兰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兰某,女,汉族,1986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高某,男,汉族,1985年6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某以被告高某在法庭向其写下保证书,称愿意好好干活,好好过日子,其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自愿撤诉,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10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