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95号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69号-71号。法定代表人:周涛,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龙门浩街道上新街102、104号。被申请人: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路35号。被申请人:重庆港盛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70号。被申请人: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皖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所属“江集运1237”轮与被申请人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重庆港盛欣陵船务有限公司所属“港盛1012”轮于2014年10月28日在长江中游监利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申请人委托“江集运1237”轮承运的集装箱受损,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事局在碰撞事故发生后收集的船舶证书、航行日志、监控录像、船员询问笔录、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AIS数据)、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VDR数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予以证据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外运重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岳阳海事局在“江集运1237”轮和“港盛1012”轮碰撞事故发生后收集的船舶证书、航行日志、监控录像、船员询问笔录、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AIS数据)、航行数据记录仪数据(VDR数据)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等材料予以复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潘绍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