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清林、张清志等与荆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行政确认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张清林。原告张清志。原告张清贵。原告张清玉。原告张清梅。原告诉讼代表人张清志。被告荆州市房产管理局,地址荆州市江津西路267号。原告张清林、张清志、张清贵、张清玉、张清梅诉被告荆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请求确认房屋权属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清林、张清志、张清贵、张清玉、张清梅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清林、张清志、张清贵、张清玉、张清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清林、张清志、张清贵、张清玉、张清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林、张清志、张清贵、张清玉、张清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清林、张清志、张清贵、张清玉、张清梅负担。审判长张琼花审判员蒲昌艳人民陪审员刘吉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杜青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