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938号原告肖某被告李某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审理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前相处时间少,了解不够,婚后原告逐步发现被告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沉溺于网吧,根本不考虑过日子。家中的日常开支及孩子抚养费用,甚至连被告吸烟费用都靠原告一人打工来维持。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但被告还不领情,经常给原告找茬闹事,甚至动手。无奈之下,原告于20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庭调解,原告撤诉。但撤诉后,双方的关系没有丝毫改变,原告打电话被告拒接,从撤诉后再没有见过被告。原告至今不知道被告的去向,故现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瑞凯随原告生活;3、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肖某与李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7月17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2007年5月27日,双方生育男孩,取名李瑞凯,孩子现由肖某抚养。双方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经常因为琐事闹矛盾。2013年3月,肖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了起诉。撤诉后,双方并未和好生活,现肖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案件受理后,因为李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李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公告期间届满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案件。另查,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谈话笔录、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产生隔阂。肖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回了起诉,但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肖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应予准许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李某现下落不明,孩子应由肖某抚养。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因李某现下落不明,可待李某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男孩李瑞凯由原告肖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肖某与被告李某各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世东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