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诉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804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陈某乙,男,汉族,1953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陈某丙,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原告陈某丁,女,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培,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戊,男,汉族,1954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杨柯,自贡市大安区牛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钟泽沛,自贡市大安区牛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诉被告陈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撤回对被告陈某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