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才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