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357号原告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才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