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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晋城市联众行商贸公司与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6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志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明,山西省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若谷,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利平,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丽方,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志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晋明,被上诉人山西兰花汉斯瓦斯抑爆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利平、邓丽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针对本案双方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上诉人提供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费2500元,退还上诉人晋城市联众行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庞润花审 判 员  郭红洁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史亚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