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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1699号原告:顾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被告: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秋林镇。现下落不明。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公告传唤,在法定期限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9年7月22日在三台县秋林镇办理结婚登记,1989年11月18日生育男孩顾某甲。2011年双方到温州市务工,被告私自离开原告,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在温州都市报登报寻人,至今杳无音信,已分居近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周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8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即同居生活,双方于1989年7月22日在三台县原金玉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89年11月18日生育男孩顾某甲。2010年双方共同到浙江省温州市务工,周某某于2011年8月从浙江省温州市离开顾某某后,至今未回家生活,也未与家人通讯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起诉来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之父周某甲到庭证实,周某某于2010年跟顾某某一起到浙江省务工后,就没有回来过,也没有联系。顾某某提交了于2011年9月28日在《温州都市报》刊登寻找周某某的寻人启事的复印件。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三台县秋林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人周某甲、孙某某、顾某乙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搞好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某自2011年8月从浙江省温州市离开顾某某后,至今未回家生活,也未与家人通讯联系,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以上,原告顾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应当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顾某某要求与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待周某某出现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永审 判 员  张 奕人民陪审员  李应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智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