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百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莆田市百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外初字第143号原告: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PARKJOOSUB。委托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春兰。被告:莆田市百迪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百迪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义乌罗世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代理审判员 郑 瑶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静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