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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082号原告:贾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9月7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垚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