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4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开会与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会,王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76号原告张开会。委托代理人胡建飞,系武威市黄羊工业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彪。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开会诉被告王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开会及委托代理人胡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彪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开会诉称,2013年8月,我将自己的五只牛犊卖给被告王彪。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我牛犊款7600元未付,因无钱支付便向我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不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600元。被告王彪缺席,未做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原告张开会将自己的五只牛犊出卖给被告王彪。2014年10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牛犊款7600元,并出具了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推诿不付,遂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向原告购买牛犊,在双方结算之后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欠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彪偿付原告张开会欠款7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