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在2015年3月3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结婚时有欺骗行为,婚后发现家庭情况与婚前所说的完全不同,现全家都在搞传销,且婚后的茶钱也全部被骗进去,经劝阻也不听,故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并不存在骗婚行为,不同意离婚。但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当庭审核属实,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正月初五举行婚礼,同年3月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先后前往安徽,6月23日原告独自一人回监利,回家后原告多半时间在娘家居住。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不管不问,也不关心,故以上述诉称理由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审理查明,原告现怀有四个月左右的身孕。被告也当庭表示希望与原告多加强沟通,以后会多关心她,如原告不喜欢他现在所的事,他也愿意改做其他事情。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分歧过大致使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理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现怀有身孕,正是需要家庭温暖和关爱的时候,现在被告也当庭表示能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改正;加上原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诉讼主张也没有证据加以佐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暂未完全破裂,有修复合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朱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