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谭美玲、谭美丽与叶耀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美玲,谭美丽,叶耀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621号原告谭美玲。法定代理人陈敏,系谭美玲之母。原告谭美丽。法定代理人陈敏,系谭美玲之母。被告叶耀明。本院在审理谭美玲、谭美丽诉叶耀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敏代表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和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美玲、谭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00元,减半收取3725.00元,由原告谭美玲、谭美丽负担。审判员 王中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