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6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玉龙与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玉龙,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6679号原告侯玉龙,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BrunoMERCIER。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玉龙诉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玉龙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玉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玉龙负担。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蒋雨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