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与赖天灵、吴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赖天灵,吴春萍,陈路祥,李红花,李路,赖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住所地英德市英城英州大道电信综合大楼。法定代理人陈某,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发强,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春娇,该银行员工。被告赖天灵,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吴春萍,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陈路祥,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红花,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李路,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赖森,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金融借款纠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诉被告赖天灵、吴春萍、陈路祥、李红花、李路、赖森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德市支行起诉称:2014年3月28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三被告组成联保小组,并对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互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联保协议书有效期至2016年3月28日,在此期间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五万元内发放贷款。2014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赖天灵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年利率16%,借款期限由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3月28日止,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约定由陈路祥、李路作为联保人对赖天灵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至2015年7月2日,被告陈路祥共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3316.64元未还,对此,两联保人陈路祥、李路亦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赖天灵答辩称:我同意还款,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六名被告在2015年12月25日前还清本金25000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到约定的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253.9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当庭缴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少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 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