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与段丽红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段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被执行人:段丽红。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申请段丽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中民二终字第50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段丽红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向阳支行79627.78元,承担申请费109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80721.78元未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被执行人段丽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二执字第2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肖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宏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