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王×1与王×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1,王×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4461号原告王×1,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被告王×2,男,1961年1月12日出生。原告王×1与被告王×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铁军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被告王×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1诉称:我与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2辩称:我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内双方感情尚好。自2014年9月起,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之婚姻系自主构成,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应互敬互让,共同维护和睦的夫妻生活。因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出现分歧在所难免,应及时沟通,理解、谅解对方,避免出现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现双方虽有隔阂,但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并有和好愿望,原告应以夫妻感情为重,放弃离婚念头,主动与被告和好。故本院对原告王×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付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