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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沧州市弹簧厂与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念佛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弹簧厂,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念佛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沧州市弹簧厂。法定代表人姚忠琪,该厂厂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曹树忠,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念佛堂。负责人白玉凤。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弹簧厂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念佛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弹簧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弹簧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念佛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