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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宗逸玲与房得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逸玲,房得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宗逸玲。委托代理人刘珍霞、郭爱雪,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房得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法定代表人杨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正洲,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宗逸玲与被告房得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宗逸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徐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沐文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