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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张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张南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求云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长春。被告:张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张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银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