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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范桂敏与辛加才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桂敏,辛加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范桂敏,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吴家屯村。委托代理人赵文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辽中县辽中镇。被执行人辛加才,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21969********,汉族,农民,住辽宁省辽中县蒲东街道吴家屯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范桂敏与被执行人辛加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辽民三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银行存款,未开办企业,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3)辽民三初字第1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次程序终结;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于 洋执行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