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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吕文朝与陆中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文朝,陆中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吕文朝,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剑,系申请执行人吕文朝之子。委托代理人吕录成,系申请执行人吕文朝之兄。被执行人陆中达,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居民。本院在执行吕文朝、陆中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中达支付申请人民事调解确定的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文朝100000元,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陆中达银行存款20674.85元、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0元,合计40674.85元,对剩余的59325.1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107号的执行案。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