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自宽与张兆利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赵自宽,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兆利,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敏,女,汉族,成年。原告赵自宽诉被告张兆利、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张兆利、杨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明确信息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又逾期未缴纳公告费,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自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