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涂方苟与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方苟,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328号申请人:涂方苟,男。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涂方苟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正大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5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05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海 微信公众号“”